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玉林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庄浩(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庄浩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庄浩,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庄浩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玉林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温军红
来源: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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