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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如何用好查封、扣押措施
作者:中国正义法制网 时间:2020/2/5 14:23:41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是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违犯党纪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以及涉案财物的重要措施,能够使监察机关快速了解案件情况,掌握关键书证物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于突破案件、追缴赃款赃物发挥着重要作用。查封、扣押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经常会和其他审查调查措施一起使用,这些措施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律授权,他们不是孤立的,而是紧密联系、互为补充的。只有真正理解各项措施本质,科学运用、灵活实施,才能推动审查调查工作更加协同高效。笔者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运用查封、扣押措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某市交通局局长A某,长期利用职权,为某私营企业老板B某承揽公路建设工程大开绿灯、提供帮助,先后收受B某所送红木家具1套、奔驰汽车1辆。B某一次酒后吐真言,把相关情况泄露了出去,被其商业竞争对手C某辗转得知。C某私下进行调查,了解到该奔驰汽车平时由A某女儿驾驶,停在其女儿居住的小区停车场,而红木家具放置在A某自己的住宅中。于是C某向该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经查,C某举报属实,市纪委监委决定对A某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查封了其红木家具和奔驰汽车,将家具就地封存,并告知A某家属妥善保管;将汽车放于专门场所保管,按要求固定了证据,为突破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查封、扣押的范围。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案例中的红木家具和奔驰汽车都属于涉案财物,应当进行查封、扣押。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选择。监察法对具体哪些物品应进行查封,哪些物品应进行扣押没有详细说明,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灵活做出合法、合理的选择。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对于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必要时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并开具查封清单,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同时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已被扣押。本案中,成套的红木家具明显是不宜移动的,一是家具体积较大,移动耗费人力物力;二是若要移出住宅,往往需要重新拆装,不但产生费用,还有可能导致物品毁损,相比扣押,将其在原地封存是更合适的选择。

  三、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进行妥善保管,既体现了依规依纪依法的要求,又体现了对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财产权利的保护。“妥善保管”,主要是指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放置于安全设施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防止证据遗失、损毁或者被调换。本案中,监察机关查封A某红木家具和奔驰汽车后,对家具进行了就地封存并告知A某家属要妥善保管,将汽车停放于专门场所保管,均符合相关规定。(张锴波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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