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2020年1月9日(星期四)上午10:0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 王旭光
主 持 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发布内容: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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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通报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情况。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谋划,部署实施了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2016年1月5日、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同志先后两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明确必须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为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在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细化规则引导,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注重加强统筹指导。先后于2016年2月、2017年12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两份司法文件,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要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与水生态为核心,立足长江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特点,明确各区段重点案件的审理规则,同时要树立系统保护理念,健全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全流域协同治理。安徽、湖北、湖南、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地域特点,制定出台实施意见,落实审判工作措施,有效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是及时更新司法理念。坚持理念先行,指导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统筹处理好三对关系:统筹把握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既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的系统性着眼,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又要立足流域水生态核心,把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作为工作主线。统筹把握好落实最严法治观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严格落实最严法治观,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又要发挥司法智慧,结合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制度分类施策,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统筹把握好完善审判机制和促进系统治理的关系。既要努力构建与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相适应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又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区域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三是持续推进专门机构建设。为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效能,长江经济带沿线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等专门审判机构488个,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与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审理,实现了对重点区域、流域的全覆盖。云南、贵州、重庆、江苏等省市健全了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12个中级法院、105个基层法院全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并在重点流域和生态功能区设立环境资源法庭,以服务保障“五河两岸一江一湖”全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为目标,构建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
四是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为适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和自然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沿江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其中,江苏立足辖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探索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即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9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第一审的环境资源案件,同时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上诉案件。湖北发挥专门法院作用,实行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等4个市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五是构建跨省域司法协作机制。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等12家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9年9月,在青海西宁举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集中调研暨长江经济带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现状与发展专题研讨座谈会,落实框架协议,开创区域司法协作新模式。2019年7月,湖南、湖北两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合力为洞庭湖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同年11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高级人民法院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为构筑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一体化保护协作机制奠定基础。
六是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导下级法院做好与检察、公安、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沿江省市法院普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了执法协调、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会商对接机制。
七是统筹适用三种责任形式。长江经济带各级法院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方式,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功能。围绕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这条主线,对企业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非法采砂等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健康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注重发挥行政审判的预防和监督功能。依法妥善审理因长江岸线整治以及设立国家公园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等引发的案件。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系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认定美丽水电站应予关闭和拆除,有力保护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域。注重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赔偿功能。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内,特别是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
八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围绕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判,单独或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4部司法解释,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公正司法。指导沿江各级法院贯彻预防优先和注重修复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云南昆明、四川甘孜两地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受理社会组织针对建造大坝危害濒危动植物提起的“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积极探索先予执行、行为保全等措施的适用范围,以发布禁止令的方式在诉前或诉中实施行为保全。重庆法院判令污染者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有效防范污染行为再次发生。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针对长江不同河段、区域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补种复绿、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分期履行、建立修复基金、建设修复基地等工作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
九是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有效提升裁判结果的公信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博士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并现场发放问卷,鼓励支持当地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环境修复。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雅安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集中调研活动,邀请20名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听取代表委员对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是有效延展环境资源审判效果。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环境司法宣传工作,着力构建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全媒体、立体化信息传播新格局,选择“6.5”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等网络新媒体,或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7年12月、2018年11月连续两年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共20件,体现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和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有效震慑潜在污染者。泰州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和徐州鸿顺造纸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判决书被选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案例数据库。江西在鄱阳湖核心区设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湖南设立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在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发挥了重要的宣传教育作用。
各位记者朋友,2020年是全面贯彻习近平同志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的第五年,也是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各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扎实推进各项审判工作,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 王旭光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来介绍今天发布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10个典型案例。
2016年1月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经济带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42230件,民事案件112265件,行政案件75591件,公益诉讼案件2945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58件,为长江经济带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时应当看到,当前长江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任重道远。按照2019年11月召开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现场会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生效裁判的评价指引功能,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10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这10个案例中,有7件系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刑事案件,还有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各1件。这些案例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向长江干支流直排、偷排污染物的行为;二是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责任追究一抓到底,不仅追究排污企业责任,而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四是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创新审判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有效修复。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教育引导企业和人民群众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推动长江流域协同治理和一体化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我着重介绍其中的四个案例。
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系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亚兰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安排工人偷排污水、应付检查的车间主任等分管负责人员,对制造虚假监测数据的环保专员等责任人员,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污者既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单位犯罪的,既要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政策,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是一起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近年来,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工业污泥中的汞、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在环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难以降解,若不经过正规处置随处堆放,不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故法律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包括对跨省转移、处置,均有严格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上下协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数量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2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进一步彰显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的决心。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处罚案,是排污企业因违反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监管最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排污者自我监测是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政府监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监测力量不足的重要方式。本案中,鸿展公司作为重点监控企业,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自我监测履责不到位,对自我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并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监管部门针对鸿展公司的处罚决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考虑其从重情节,在法律规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同时也考虑违法行为人的配合执法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没有顶格处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体现司法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温度,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自我监测规范和标准,确保监测过程规范和监测数据真实,同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共同促进长江流域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系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跨省倾倒工业污泥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依法追究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九江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磋商作用,促使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修复和赔偿义务;对于磋商不成的,则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现了诉前磋商与提起诉讼的有效衔接。为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明确了以下两项规则:经营者虽没有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放任他人非法处置的,应由经营者与非法处置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在无法区分各侵权人倾倒污泥数量的情况下,应当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各位记者朋友,协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筛选与发布机制,完善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为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助推长江经济带成为东方巨龙身上的“绿飘带”和“黄金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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